曝光!萧山45家企业因这些安全风险隐患被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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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萧山45家企业因这些安全风险隐患被立案查处!

2024-04-03 新闻资讯
详细介绍

  严冬时节,天干物燥,气候寒冷,对设备使用和人员行动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加之临近年末,赶工期、赶进度的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为切实筑牢安全防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区应急管理局坚持严抓严管,通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小微企业专项整治、重点行业领域大检查、暗访督查等手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平稳有序。

  2020年11月以来,共检查企业98家,排查隐患207个,立案查处62家,停产整顿2家。

  存在主体问题: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存在主体问题: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存在主体问题:现场作业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卸油期间相应加油机正在运行,给车辆加油。

  存在主体问题:发现该单位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危险物品CG286和TPR处理剂,使用现场存放CG286和TPR处理剂TPR052A若干,未根据《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

  存在主体问题:该单位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危险物品香蕉水,使用现场存放15Kg包装的香蕉水若干,未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使用防爆电气,未根据《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

  存在主体问题:该单位车间作业场所部分配电箱、金属外壳电扇等未设置接地线。

  存在主体问题:该单位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危险物品聚氨酯胶粘剂和TPR处理剂,使用现场存放聚氨酯胶粘剂BL628W和TPR处理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存在主体问题:1.卸布时在二楼将布抛下,装卸人员未见有效的安全措施;2.该单位已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存在主体问题:该公司特种作业(电焊)人员在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电焊作业。

  存在主体问题:1.该单位一名员工在吊车吊装区域内作业未戴安全帽;2.该单位已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存在主体问题:1.金属车间消防栓水带缺失;2.仓库内配电箱前有杂物堆挡;3.金属车间二氧化碳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设施;4.行车吊钩未设置保险扣;5.该单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存在主体问题:1.车间女挡车工未按要求将长发盘起;2.高压配电房前后门未上锁关闭,作为通道临时使用,门口无挡鼠板;3.未见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2019年、2020年隐患排查治理记录;4.该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存在主体问题:1.部分行车无防脱扣,部分行车防脱扣未正常使用;2.部分金属外壳风扇无PE线.变压器房门破损且敞开,变压器采用水喷淋降温;4.配电房内无绝缘垫、无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安全保护措施;5.车间内停放电瓶车且充电;6.部分灭火器未经检查,压力不足;7.未见企业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和相应记录,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存在主体问题:1.存在配电箱无盖板、行车吊钩无安全扣、砂轮机无防护罩等安全风险隐患;2.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以上隐患进行全方位检查、整改。

  存在主体问题: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2名特种作业(电焊)人员在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电焊作业。

  存在主体问题:1.公司制作车间内有一台金属外壳电风扇无接地装置;2.一处消防栓被机器和杂物挡住;3.两台钻机无防护罩;4.现场电线.该单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存在主体问题:1.仓库内两个消火栓被打包操作台及杂物堵塞;2.储物室内放置有床、被子等寝具;3.该单位已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检查时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存在主体问题:该单位喷漆室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存在主体问题:1.部分员工未佩戴防护帽;2.车间内有较多的电瓶车停放且部分电瓶车充电;3.车间内电线私拉乱接,断路器、插座等直接设置在木板上;4.该单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存在主体问题:1.部分金属外壳风扇无接地线.部分传动轴机械装置无防护罩;3.行车吊钩无防脱装置;4.车间内停放多辆电动车;5.部分断路器设置在木板上;6.该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存在主体问题:1.配电箱未张贴用电安全警示标志;2.清洗设备未设置接地保护设施;3.起重机械未设置防脱钩装置;4.一名作业人员未戴防护镜作业,且零件转动时作业人员仍佩戴手套;5.油漆喷涂作业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器线.油漆存放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位置设置不合理,且油漆与杂物混放,未张贴油漆安全周知卡;7.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存在主体问题: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后,未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且存放量不允许超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制存放量。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经营者知法犯法,违法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你们店后面的杂屋里怎么存着这么多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请出示一下你们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党湾镇某杂货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存放了338箱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其数量远超于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190箱。

  “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是违法的。”“本来没这么多,因为快年底了,所以多进了一些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店主将超过限制存放量的烟花爆竹退回原批发公司烟花爆竹专用仓库,并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很多生产经营单位和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时,都会忽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日前,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杭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在出租厂房时没有和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区应急管理局已查处同类案件19个,对36家单位和个人立案处罚。

  冬季是用电高峰期,各生产经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对所有电气线路,电器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加强管理,否则若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影响。但仍有部分单位不注意用电安全,隐患重重。

  “为什么把开关直接设置在木板上?为什么没安装漏电保护器?为什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车间部分电线未进行穿管,开关直接设置在木板上,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等用电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立即整改,并对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按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一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但部分员工因相关知识欠缺及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购买假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车间里有工人(小王)在从事电焊作业,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查询后发现,小王出示的证书居然是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这本证书你是如何取得的?”“是2017年在山西工作的时候,山西老板给我办理的。”

  经过现场询问,执法人员发现,小王根本不清楚自己拿着的是假证,所以才进行电焊作业。最后,执法人员依法收缴了假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对该员工做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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