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一周年!这些处罚案例让企业主要负责人体会到“切肤之痛”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资讯

新安法一周年!这些处罚案例让企业主要负责人体会到“切肤之痛”

2024-01-24 新闻资讯
详细介绍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近年来,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逃避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有关部门公开的执法案例中显而易见,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为未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安全生产工作未尽职履责已受到严厉处罚,甚至依法被追责判刑!

  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将被追究刑事和行政2方面法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2022年3月21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绵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3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车吊钩防脱装置处于失效状态;罗某松、肖某、王某星等3人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仍违规上岗作业;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胜存在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对台钻等设备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3月25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胜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8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山西省晋中市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4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5号煤五采区西翼150506、150508两个采煤工作面在2022年2月26日至3月9日期间同时作业,属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部分工作面甲烷浓度超出设定值,但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断电动作,存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问题;提供的《150506综采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为虚假报告;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不是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准确监测矿井人员位置。

  处罚情况:3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4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阴市某管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4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在开料车间、修片车间两处天然气阀组使用点和丙烷气瓶存放点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开料车间配电箱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安全服务企业于3月1日提出九条一般隐患,至检查当日仍有一条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整改;该公司自2021年以来未组织并且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

  处罚情况:4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龙作出罚款人民币4.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中石化某炼油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炼油厂存在二硫磺车间P107B泵保护接地设置不规范等13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存在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分管负责人刘某合存在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协助主要负责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5月3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和分管负责人刘某合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1月14日,甘肃某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队人员私自聘用2名民工,搭建了不符合操作规范的简易顶层作业平台。次日7时,3人在安装电梯时平台发生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调查,被告人顾某作为该公司CEO,在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出现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企业智慧安全管控平台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双预控为基础,融合可视化三维模型、人员定位系统、智能安防系统、智能数据采集系统、智能预警系统,构建“人员风险管控、设备风险管控、环境风险管控、管理风险管控”的本质安全型企业。结合安全数据模型做多元化的分析判断,现安全可视、数据采集、主动预警、自动管控,组建由三维地图、人员管控、不安全行为自动识别、视频监控联动预警、重点区域安全防护、工作巡检管理等组成的智慧安全防护体系。

  平台覆盖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实现闭环式管控,具体包括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高风险作业、危险源管理、人员管理、区域安全防控、特定种类设备、消防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

  运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融入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推动传统安全管理模式向智慧安全管控的升级。

  利用物联网前端感知设备,实时采集现场热源、设备及环境的数据,结合企业安全管理业务要求,实现生产现场安全管控的智慧化预警。

  融合可视化三维模型、人员定位系统、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智能数据采集系统、智能预警系统等,实现数据互通,一次采集多次使用,资源整合,解放管理者的同时,注重管理的实用性与经济性,实现工业公司对人员、设备、环境方面管理效力的稳步提升。

上一篇:催收公告2024-01-24
  • 网站首页
  • 咨询电话
  • 返回顶部